最近有粉丝询问,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应该怎么办?开的发票还能正常抵扣进项吗?一起来看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1.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
2.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在管户巡查过程中,会将非正常户作为重点巡查对象,而非正常户主要有三大类型:
包括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多,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非正常户。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条规定: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是外贸企业抵扣购入货物进项重要凭证之一,没有的话麻烦可就大了!
网上操作路径如下:
如果无意中收到了非正常户开的发票,还能正常抵扣进项吗?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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