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了
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这都是老黄历了!以前确实有这一条,发票丢失需要登报进行声明,作废发票。但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要求。
【政策依据】
当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如果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政策依据】
发票丢失后
发票丢失后,怎么做?一定要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点击【办理】
2、点击【新增】,在新增栏次填写相关发票信息,挂失类型可以写“丢失”、“被盗”、“毁损”、“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后,点击【下一步】
3、上传“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不同联次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的,无需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抵扣联的,可以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发票记账联的,可使用其他联次的复印件记账。
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目前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专用发票丢失
专用发票丢了进项还能抵扣吗?
别慌,能!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部分联次丢失不影响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其数据信息的勾选!
操作步骤如下:
1、通过“首页—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发票批量抵扣勾选”路径,按照税款所属期等查询条件查询到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完成勾选、提交、确认等操作。
2、在申报期内需要使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进行抵扣申请,并在抵扣申请处理完成后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完成签名确认后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即可。
丢了怎么办?
丢失普通发票分为两种情况:
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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